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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2017年12月26日  点击数:1107 次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国家发改委2017年11月23日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较《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本次新发布的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立足公共服务基本定位,规范发布活动。要求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且发布媒介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二是按照应公开必公开原则,扩大信息发布范围。信息公开范围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扩大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三是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趋势,强化信息开放共享。所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全部交互汇集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四是丰富监管手段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以上四项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增强了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障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如意项目组 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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