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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增值税新政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8年05月21日  点击数:947 次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等在内的资管产品,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新规,资管产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分为三种:一是资产管理人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如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适用6%的一般计税方法。二是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收入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除有免征情况外,均适用3%的简易计税法;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从底层资产的角度,不同的投资标的将产生不同的增值税。在主要的投资标的中,股票等非保本资产无须交税;国债、地方债等券种属于增值税免税品种也无须交税;信用债、部分非标资产则需按票面利率、合同利率缴纳增值税,且利率越高税负越高。三是金融产品转让,如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债券、股票或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资产产品,其价差适用3%的简易计税法。其中,公募基金产品予以免税。此次征税的对象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而增值税应税额计算先于各项费用提取,将增加管理人在运营中的成本,而最终这部分成本将体现在产品收益中,因故会影响投资者收益的实现。

  商业银行针对新政策的应对策略:从客户角度出发,虽然其风险偏好与产品运营能力才是投资品类选择的关键因素,但在相同产品类型中,受新政影响越小的产品肯定会为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因此,商业银行要把握政策机遇,积极做好应对工作。

  一是针对自营产品,商业银行从资管角度做好底层资产布局。鉴于不同的投资标的与交易方式的增值税税负有所不同,商业银行在产品研发时要充分考虑风险收益与增值税两个方面的因素,做好底层资产布局与交易策略设计。短期内,商业银行在充分考虑风险收益的基础上,选择有税收优势的底层资产与交易方式,以提升理财产品收益;中长期内,新政必然会倒逼市场拉大应税资产与免税资产之间的息差,减少投资标的间的税后差异。

  二是针对代销产品,做好管理人投资策略的遴选工作。新政对不同类型管理人的影响不同,其中,公募基金的避税优势较为明显。然而,对于多数投资者而言,10~20个bp的收益影响并不会改变其对风险或产品类型的偏好。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做好代销产品的管理人遴选是十分有必要的。未来,商业银行在遴选同一类型管理人时,要重点关注其对底层资产与交易方式的选择,判断其是否采用了最为合理的税收选择策略。举例来说,应税资产(如信用债、非标资产)在考虑了增值税因素后的风险收益是否优于免税资产,另外持有交易与转让交易的策略安排是否合适。当然,增值税影响只是一方面,具体合作方的遴选仍主要依据于其资产管理能力。

  三是要做好销售工作的转型,同时将客户需求有效反馈给产品部门。新政执行后,商业银行要动态了解新政对理财产品收益的影响,及时做好投资者教育与产品销售的解释工作;同时,要立足于资管行业的长期发展,逐步为投资者建立起打破刚兑、向净值型产品发展的理念。同时,商业银行要积极了解同业投资品收益的变化情况,及时将客户反应与需求向产品部门进行反馈,要求产品部门不断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力争通过不降低产品收益的方式,有效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市场金融部 马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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