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经营主业的同时,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基金、信托、理财产品;持有基金、信托、理财产品收益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 2016年5月营改增后,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关于金融服务的的注释: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喊道起)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2016年12月21日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滨发财务部 段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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