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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业结构调整中利用资产证券化(ABS)处置不良资产的路径研究

  发表时间:2016年11月08日  点击数:1586 次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中利用资产证券化(ABS)处置不良资产的路径研究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在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1、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作为最早出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是指由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资产证券化初期,所有的MBS都是RMBS,即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来,随着MBS市场的发展带动其他种类的信贷资产加入证券化浪潮,其中包括商业地产抵押贷款(CMBS)

  2、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化发展到中期,基础资产范围扩展到汽车贷款(AutoABS)、学生贷款(Student Loans ABS)、设备贷款、厂房贷款、房屋权益贷款和信用卡账款(Credit Card ABS)等。由这些基础资产现金流支持发行的产品均为资产支持证券(ABS)。

  3、担保债务凭证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高潮以担保债务凭证(CDO)的大量发行为标志。债券(CBO)、高收益贷款(CLO)及结构金融产品(CSF)都开始拿来做证券化。

  图表、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品种

  数据来源:互联网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形成了由央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由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

  图表、资产证券华对比

  数据来源:互联网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

  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已达11863亿元,同比增长54.7%,较上年末增加3437亿元,不良贷款率1.59%,较上年末上升0.34%。在此背景下,2015年市场上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起,监管机构也表示在经济下行期将考虑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券化的处置方式通过将不同类型、行业、地区的不良资产打包,组合形成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并通过合理的结构设计和增信等措施,降低产品的整体风险,与单一不良资产处置相比,回收率和回收效果都可以提高,并且批量处理的规模效应能够降低处置成本。在2005-2008年第一轮试点中,曾发行过四单不良贷款的证券化产品,业已完全兑付,运行良好。

  目前制约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只能定向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限制了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交易范围。二是当前市场上仍然存在的刚性兑付压力扭曲了信用风险定价,也淡化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会迫使发行方采用更为严格的信用增级方式,增加发行成本。三是由于市场数据积累不足,尚未形成统一的违约概率、违约回收率等基础模型,加大了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的难度。四是市场中介机构缺乏不良资产证券化经验,尤其是对于有不良资产处置需求的企业来讲,更需要专业规范的中介机构为其进行不良资产的结构设计、信用评级、承销发行等。

  综上分析,应适当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不良资产入库标准,推动标准化发展,引导市场打破刚性兑付现象,促进不良数据库和公允定价模型的形成,扩大投资者范围,形成多层次、有差异的投资者结构,逐步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交易和管理水平,带动整个证券化市场的深入发展。

  4.1 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来源

  简单来看,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来源可分为三类:其一,基础资产的稳定现金流,这通常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信用资质;其二,抵押资产变卖的现金流,取决于抵押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抵押率;其三,增信措施下的外部现金流。

  4.2 损失类贷款占比仍低

  入池不良资产中,损失类贷款占比低,建立现金流来源第一道保障。不良资产并不等于完全没有回收可能的资产,根据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不良贷款包括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三类。其中,次级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为30-50%,可疑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为50-75%,而损失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75%-100%。

  就05年试点后的6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AMC发行的产品中,入池资产均为可疑资产,没有涉及损失类贷款,或由于AMC证券化目的更倾向于快速处理不良贷款。相比之下,商业银行更有动力将损失类贷款证券化,08建元1和16和萃的入池资产中均含有约15%的损失类贷款。整体而言,损失类贷款占比仍较低。

  4.3 抵押资产占比差异大

  不良资产除了通过催收的方式回收现金流,变卖抵质押资产也是现金流的一个重要来源,而目前我国入池资产的抵押情况差异较大。就16和萃1而言,由于其是将信用卡透支的不良债权进行证券化,因而入池资产是完全的信用贷款。而其他产品的入池资产均为企业贷款,抵押贷款占比尚可。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其质押率普遍更高,其中08建元1为47.20%,16中誉1为81.29%,而AMC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质押率约为30-39%。

  4.4 入池资产分散性有限

  证券化过程中,不良资产还是不良资产,因而基础资产的分散性至关重要。分散性有助于降低不良资产回收风险,理想情况下,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组合应具有以下特征:债务人数目多、贷款集中度低、以及贷款条件类似。

  行业分散性有限,集中于制造业、批发零售和房地产,与不良贷款率的行业分布基本一致。以入池资产未偿本金(或本息)这一指标来考察,排名前三的行业累计占比超过50%,排名前五的行业累计占比超过80%。就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而言,近期新发的两单产品,其集中度较此前有所上升,16中誉1和16和萃1的入池资产中,排名前三的行业累计占比均超过70%,而此前08建元1这一占比仅63%。

  就具体行业而言,入池的不良资产中,制造业占比明显较高,在06信元1和08信元1中,这一比例高达近50%,08建元1和16中誉1中,这一比例亦超过30%。同时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的占比亦较高,16中誉1的这一比例高达52%。此外,房地产也是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行业。尽管16和萃1的入池资产是零售信贷,但从借款人的行业分布来看,体现了相同的行业特征,建筑、制造业、商贸零售的占比靠前。

  地区分散性亦有限,其中北上广、东北、中西部地区是主要不良资产来源。相比行业分布,目前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地区分布上的集中度问题更加突出,并且集中于债务率较高的省份。08信元1中,超过40%的集中于东北地区,另有近30%集中于中西部地区;16和萃1中,北上广地区的占比约达60%,同时四川和重庆的占比亦较高,而重庆是13年债务审计中地方政府债务率(93%)排名第二的地区。

  不仅如此,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入池资产还集中于同一省内。如06信元1集中于广东省,06东元1集中于辽宁省,以及16中誉1集中于山东省。相比之下,该类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更高。

  5.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盘点二:增信措施

  5.1 资产证券化的增信措施

  当不良资产难以满足稳定的现金流,同时还不具有分散性时,增信措施则必不可少。根据增信的主体不同,增信措施一般分为内部信用增信和外部信用增信。其中,内部信用增信主要指发起人通过自身努力和产品结构安排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具体包括优先次级安排、超额担保、储备金制度等;而外部信用增信主要通过第三方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具体包括政府担保、保险公司开具保函、银行开具信用证等。

  不同国家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信用增信的选择不尽相同。整体来看,内部信用增信使用得更多,而外部信用增信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或让渡一定的收益,其使用更加谨慎。多数国家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均使用了大量的超额担保和次级安排。此外,美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还使用了储备金制度,意大利和日本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支持(即购买了绝大多数次级产品),而韩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则通过韩国发展银行的卖出期权以及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进行增信。

  5.2 不良资产打折出售,折扣率低于30%

  “打折出售”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增信方式,目前折扣率仍较低,也即超额抵押担保较高。简单来看,折扣率为发行证券的金额与未偿本息余额的比例,这一比值越低,则不良资产的保障越高。对于AMC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折扣率普遍仅15%-17%;而同时期建设银行发行的08建元,其折扣率明显较高,约24%。此次新发的产品中,16中誉1的折扣率仍维持在24%的水平,而16和萃1由于入池资产无担保而折扣率较低,仅15%。根据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数据显示,回收率一般可达30%,因而目前的折扣率是具有一定保障的。

  5.3 分层仍为重要增信方式,但次级厚度略有下降

  相比AMC,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次级厚度较低。分层结构可实现次级对优先级的增信,次级占比越高,则增信效果越强。已发的产品中,08信元1的次级厚度最高,占比高达58%;同时06信元1和06东元1的次级占比亦达到33-37%。而同时期08建元的次级占比仅22%。重启后,次级厚度略有下降。16中誉1的次级占比仍维持在22%,16和萃1的次级占比则小幅下降至不足20%。

  5.4 风险不再完全兜底,部分转移至外部投资者

  06-08年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基本实现了风险的完全兜底。其一,次级档完全由发起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未流入市场,不存在次级档投资人的损失风险;其二,除建设银行发行的08建元1外,其余3单产品均设置了流动性支持,即在规定的日期,若优先级证券的利息或本金未得到足额偿付时,流动性支持机构将补足未能偿付的差额,而当时的流动性支持机构就是发起人(四大AMC),由于发行人的政府属性背景,优先档投资人的损失风险也被消除了。

  而新发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开始向市场投资者转移。重启的两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仍使用了超额抵押、优先/次级结构安排、流动性储备账户等基本的增信措施,但在对次级档证券的处理上出现了明显的变化。首先,发起人仅持有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各5%,剩余的次级证券均对外销售;其次,16和萃1不再设置流动性支持增信条款,同时16中誉1的流动性支持机构根据发行结果确定,即若发起人仅持有5%的次级债券,则其仅按5%的比例负责。这意味着次级档的大部分风险需要市场承担,是真实的资产出表,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6和萃1创新使用了信用触发机制。在该机制下,一旦设定的相关“违约事件”触发,则将引致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支付机制重新安排,即由正常的每期兑付转变为清算兑付。

  6. 投资价值分析

  较短融中票和企业债,中高等级资产支持证券仍具高票息优势。今年以来,资产支持证券较普通债券的利差经历先上行(一季度)再明显下行(二季度)。目前AAA等级1年期的资产支持证券较同期限同等级的短融中票的利差已降至42BP,AA+等级的约41BP,而AA等级更低,仅不足14BP。相较于企业债,这一利差更窄,其中AA+等级的下降至36BP;AA-等级的更是出现倒挂,达到-170BP。因而,目前资产证券化的高票息优势主要体现在中高等级券种上。

  尽管新发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再完全兜底,但票息并没有出现同步的上行,利差反而进一步压缩。我们对比三个阶段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06年发行的两期利差(与同时点同期限同等级的企业债)较低,其中06信元1A为14BP,06东元1A为16BP。08年发行的两期利差明显上升,其中08建元1优先为51BP,在次贷危机后发行的08信元1A,更是高达150BP。近期新发的两期利差较以往明显缩窄,其中16中誉1优先为11BP,16和萃1优先不足10BP,但新发的两期资产支持证券风险却有所上升,或是源于目前信用利差处于历史低位的市场环境。

  新发不良资产证券化票息与银行CLO优先级票息接近,可待利差充分反映不良资产的风险后参与。进而我们将其与商业银行发行的CLO优先级进行对比。自15年以来,不管是优先A档还是优先B档,发行收益率均出现明显的下降,幅度约达200BP。16年5月,优先A档的平均发行利率仅为3.23%,优先B档的平均发行利率为3.49%。相比之下,16中誉1优先(3.42%,2.83Y)和16和萃(3%,0.66Y)的票据目前并无明显优势。我们预计后续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或将更加市场化,票息由此或出现一定程度的上行,可待利差充分体现不良资产的风险后参与。

  三、市场创新情况

  (一)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更加多元

  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日趋常态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类型更加丰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CLO产品将绿色金融贷款、工程机械贷款、房地产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银团贷款等纳入资产包;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ABS产品基础资产类型更加多样,包括了小额贷款、保理融资债权、航空票款、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物业收入、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信托收益权、互联网借贷、医疗租赁等,其中以融资租赁资产、公共事业收费权和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的产品发行量占比较大。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设计不断创新

  一是交易所产品引入真实出表设计。3月4日,首单真实出表的企业ABS项目“南方骐元-远东宏信(天津)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取得深圳交易所挂牌无异议函。该专项计划引入了有偿流动性支持机制,由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为计划提供上限为5032万元(相当于总规模8%)的流动性支持,并由计划支付一定的流动性支持服务费,以此满足原始权益人出表要求。

  二是尝试次级档公开发行。3月18日,由国开行发起的“201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此单产品的次级档采取认购金额的方式公开发行,是国内第一只次级档采用公开方式发行的ABS产品。次级档产品的公开发行表明了投资者识别风险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对ABS产品认购热情的提高。

  三是循环结构设计得到更广泛应用。7月15日,“永盈2015年第一期消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公开招标发行,这是继“2014年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后第二只个人消费贷款类信贷ABS。该债券是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首单循环购买型ABS产品,通过在信托存续期内不断地向资产池注入新的消费贷款来保持资产池的稳定。一直以来,信贷ABS的基础资产以对公贷款为主,循环结构设计能够有效解决个人消费贷款因数额小、周期短、早偿风险高而较难进行证券化的问题。国内第一单采用循环结构设计的产品是于2013年7月发行的“阿里巴巴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于小贷资产期限短,而ABS产品期限长,所以以小贷作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多采用循环购买的动态池结构。

  (三)投资主体更加丰富

  6月17日,招商银行发行2015年第二期信贷ABS。本次发行首次引入RQFII资金参与认购投资,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参与主体,对拓宽离岸人民币投资渠道,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也具有积极意义。

  (四)发起机构类型不断扩大

  一是外资银行发行首单产品。1月13日,由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发起的“汇元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是首单发起机构为外资银行的ABS产品。

  二是民营融资租赁企业首次尝试ABS项目。3月30日,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融信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募资2.07亿元。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大多来自银行,资金成本较高,资产证券化为其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融信一期” ABS产品不仅是中国首单民营融资租赁ABS项目,也是新三板挂牌公司ABS项目的首次尝试。

  三是互联网金融加速渗透资产证券化市场。9月15日,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完毕,融资总额为8亿元,基础资产为“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为互联网借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这是继阿里巴巴后,第二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也是首个基于互联网个人消费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12月29日,“嘉实资本分期乐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收到上交所无异议确认函。分期乐是成立刚满两年的轻资产创业企业,主要面向大学生提供现金和分期消费服务,其债权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单笔平均额度控制在5000元以内。2015年,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且“互联网+”正逐步成为推动传统产业换代升级的技术手段,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践平台,未来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四是事业单位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12月4日,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簿记建档发行了总额为69.6亿元的RMBS,为首只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公积金证券化产品。该产品交易结构与其他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类似,但发起机构是上海公积金中心,突破了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传统类型。

  (五)ABS产品首现做市成交

  12月1日,兴业银行发行的“兴银2015年第四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首次实现做市成交,总规模65.60亿元。在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信贷ABS注册发行的相关文件中提到了“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可以与主承销商或者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做市安排”,但并未细化具体要求。2015年全年ABS产品的流动性虽较2014年提升较多,但与市场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此次做市成交成功是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做市机制的重要突破。

  四、2016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建议

  (一)继续加强信息披露体系建设

  作为一种结构化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以资产信用为基础,对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有很高的要求,既是投资者决策的基础,也是市场定价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市场进入注册制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目前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均已建立了信息披露的框架原则,下一步则需要进一步细化、标准化和透明化。

  美国在次贷危机后对其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进行了反思和修订,在Regulation AB修正案中不仅对所有资产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一般规定,针对不同基础资产性质的产品亦做了不同的规则要求。目前,交易商协会已经对四大类信贷ABS发布了信息披露指引,建议在基础资产类型更为丰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中,也能够对已经形成规模的大类资产制定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点。

  在次贷危机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文本也不是标准化的,不利于比较和分析,对此,Regulation AB修正案明确了发行人要以特定的XML格式提交募集说明书和行为报告,旨在通过标准化来提高信息透明度,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充分、及时而有效的决策支持。建议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加强标准化建设,强制推行统一做法,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有关基础资产的数据信息是标准化及机器可读的数据信息。

  此外,美国Regulation AB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池中的每笔资产进行逐笔披露,目前我国规定投资者在发行期间可以查询基础资产池全部信息,且尚未满足第三方估值机构的查询分析需求,影响一二级市场定价和市场流动性的提升。建议在发行和存续期间均给予投资人及第三方估值机构查询基础资产中每笔资产明细信息的权利。

  (二)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

  尽管市场流动性在2015年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整体水平仍较低,2016年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继续保持市场活跃度的提升。

  一是继续沿品牌化、系列化道路发展。2015年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伴随着发行量的增加,发行人开始注重对其不同基础资产类型的产品冠以不同的品牌,形成系列化、品牌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序列,如民生银行的“企富”、“创富”、“汇富”系列,招商银行的“和信”、“和家”、“和享”系列等。品牌化和系列化的形成带来的是市场的相对标准化,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决策成本,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有积极作用。

  二是提高非银机构投资者参与深度。截止2015年底,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银行类投资者持有其中58.49%的份额,非银金融机构投资者持有41.44%,非金融机构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合计持有0.07%。非银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在逐步提高,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资管产品的增持不仅仅是由于市场高收益产品的短缺,更是ABS产品愈来愈受到投资者青睐的表现,但另一方面,在基金类投资者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占近44%的比例,当前银行理财尚未打破刚兑,发生信用事件难免会由银行进行兜底,这样看来若ABS产品出现兑付问题,银行系统整体面临的风险仍不低。下一步应继续鼓励更多类型的非银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并注重培育投资者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继续创新产品,促使供给侧和需求端的有效匹配,带动一二级市场共同发展。

  三是继续尝试对证券化产品做市。目前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数据量不大,一级市场不能做到定期发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定价估值体系,流动性价值得不到完全体现,导致做市商动力不足,且在市场规模仍较小,风险对冲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做市商也面临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做市的风险收益不匹配导致当前做市商机制利用率低,全市场至今仅有1例做市成交成功案例。推动做市商机制的发展不仅能够提高市场流动性,也能够引导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成,促进价格发现。顺应我国证券化市场蓬勃发展的步伐,应逐步推动做市商机制的应用,建议从对个人贷款ABS产品做市入手,这类产品相对标准化程度高,风险稀释程度好,现金流更为平滑,更易定价。

  (三)适当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

  2015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常态化的运行有效盘活了市场存量资产,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但目前所发行的产品以优质资产为主,在当前经济结构转型的情况下,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实体企业对于不良资产均存在广泛而迫切的化解需求。以商业银行为例,根据银监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已达11863亿元,同比增长54.7%,较上年末增加3437亿元,不良贷款率1.59%,较上年末上升0.34%。在此背景下,2015年市场上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起,监管机构也表示在经济下行期将考虑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券化的处置方式通过将不同类型、行业、地区的不良资产打包,组合形成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并通过合理的结构设计和增信等措施,降低产品的整体风险,与单一不良资产处置相比,回收率和回收效果都可以提高,并且批量处理的规模效应能够降低处置成本。在2005-2008年第一轮试点中,曾发行过四单不良贷款的证券化产品,业已完全兑付,运行良好。

  目前制约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只能定向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限制了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交易范围。二是当前市场上仍然存在的刚性兑付压力扭曲了信用风险定价,也淡化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会迫使发行方采用更为严格的信用增级方式,增加发行成本。三是由于市场数据积累不足,尚未形成统一的违约概率、违约回收率等基础模型,加大了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的难度。四是市场中介机构缺乏不良资产证券化经验,尤其是对于有不良资产处置需求的企业来讲,更需要专业规范的中介机构为其进行不良资产的结构设计、信用评级、承销发行等。

  综上分析,应适当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不良资产入库标准,推动标准化发展,引导市场打破刚性兑付现象,促进不良数据库和公允定价模型的形成,扩大投资者范围,形成多层次、有差异的投资者结构,逐步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交易和管理水平,带动整个证券化市场的深入发展。

  (四)以统一、标准的方式推动RMBS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RMBS的发行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另一类是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欧美资产证券化市场中RMBS产品占最大比重的情况不同,我国的RMBS市场尚未发展起来,2015年我国证券化市场发行的RMBS 产品共计12只,规模278.8亿,占总发行量的5%左右。这除了与我国证券化市场尚在发展中及公积金RMBS今年才开闸等因素有关外,还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其一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较低,对银行而言是较为安全的优质资产,且通过出表而节约的监管资本较少,导致银行发行意愿不足,此外,RMBS产品具有期限较长、平均利率水平不高、现金流稳定性较差等特点,在市场流动性欠缺的条件下降低了认购热情;其二是缺乏美国“两房”类的政府支持机构,我国RMBS产品的非标准化提高了发行和交易成本,降低了供需双方的积极性。

  2015年起步的公积金RMBS与商业银行RMBS产品除了发行主体性质不同外,在交易结构上并没有本质区别,此外,与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累计贷款余额规模较小、利率较低、投资期限较长,证券化不具优势。因此建议成立政府支持机构收购、重组两类住房抵押贷款,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以标准化证券的形式出售,并进行统一的登记托管结算,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形成标准统一的RMBS市场,既免除了信用风险,又有利于提高RMBS市场的整体规模,逐步实现常态化发行,提高市场流动性,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五)探索尝试在上海自贸区发行ABS产品

  自2013年成立以来,上海自贸区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开放措施,建立了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并确立了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这为跨境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发行提供了政策条件。2015年6月,在“清华五道口金融家大讲堂: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相关人员均对在上海自贸区试点进行跨境ABS业务持支持态度。

  在上海自贸区发行ABS产品能够拓宽离岸人民币的投资渠道,深化人民币国际化,也能够通过丰富金融产品类型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自贸区。跨境ABS产品是以自贸区内外的境内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采用境内日渐成熟的产品设计结构,在自贸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证券化产品,区内的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在自贸区开立的FTA账户进行交易。

  但是,由于跨境业务本就存在制度不对称的问题,在自贸区发行ABS产品将面临很多障碍,比如境外投资者不易对境内基础资产进行定价,发生违约时抵押物如何处置,自贸区内二级市场尚未建立,以及境内市场现存的产品标准化程度低、信息披露格式和平台不统一等,都会影响跨境ABS的发行和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鉴于此,2016年或会有跨境ABS产品在上海自贸区发行,但也仅为“先行先试”,不会形成集中发行现象,建议在境内ABS市场发展完善的基础上,根据试点发行的情况,稳步推进跨境业务制度的完善,适时有序引导跨境市场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共分为以下九个步骤:

  第一步,发起人(也即资金的需求方)明确其将要实施证券化的资产,必要情况下也可以将多种相似资产进行剥离、整合组建成资产池;

  第二步,设立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其作为证券的发行机构,并保证其能够实现和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第三步,发起人将其欲证券化的资产或资产池转让给SPV,且转让必须构成真实出售;

  第四步,发起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已转让给SPV的资产或资产池进行信用增级;

  第五步,由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SPV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

  第六步,SPV以特定的资产或资产池为基础,进行结构化重组,通过承销商采用公开发售或者私募的方式发行证券;

  第七步,SPV以证券发行收入为基础,向发起人支付其原始资产转让的款项;

  第八步,由SPV或其他机构作为服务商,对资产或资产池进行日常管理,收集其产生的现金流,并负责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和相关税务和行政事务;

  第九步,SPV以上述现金流为基础,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还本付息,在全部偿付之后若还有剩余,则将剩余现金返还给发起人。

 

 

  (撰稿人:王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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